《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近8年,今年底將首次發放久任獎金,卻因《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10硬性規定須在「同一學校」連續教滿8年(或11年)才能領取,引發基層教師與相關人員強烈不滿。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天(22日)指出,此規定忽略條例鼓勵教師長期留任偏遠地區的立法意旨,適用或準用之對象,如校長、專業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也並非以教學工作為主要工作;全教總呼籲教育部立即重新檢視並修正獎金辦法。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可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的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則準用相關規定,立法目的在於穩定師資、提升教學品質並促進校務發展。全教總指出,然而,獎金發給辦法卻嚴格要求「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導致許多在不同偏遠學校間流動、或因非自願因素(如學校缺額、校長任期屆滿、代理教師續聘限制)轉校的優秀人才無法累計年資,嚴重打擊留任意願。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偏鄉師資本就流動率高,招聘困難重重,若久任獎金無法肯定教師在所有偏遠地區的整體貢獻,等同削弱政策誘因。教師不僅需面對教學壓力,還可能因政策限制而中斷服務年資,實是「不食人間煙火」的規定。他呼籲教育部正視偏遠教育需求與教師權益,將久任獎金與介聘資格的計算基準,改為合併所有偏遠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以真正鼓勵優秀師資投身偏鄉。
教育部發布「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QA)後,因應立委質詢與相關人員爭取,已逐步放寬解釋空間。國教署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甚至承諾,每15天公布一版QA,滾動修正;針對代理教師因非自願離校、校長任期因素、商借或留職停薪等情形,從寬認定年資併計。近期修正版本已納入部分彈性,例如非可歸責因素轉校者得併計年資,並依學校分級按比例計算獎金額度。
全教總表示,儘管QA持續調整,但根本解決之道仍在於修正獎金辦法附表10,徹底回歸條例鼓勵「留任偏遠學校」的核心精神,而非僅靠行政解釋「打補丁」。全教總指出,仍有許多基層人員因同一校限制而領不到,盼教育部盡速啟動修法程序,讓制度更符合教育現場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