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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注意了!財政部出手課稅 直播分潤、廣告收入全納管 明年7月起繳營業稅

示意圖。財政部賦稅署10日明定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圖/取自Unsplash,NordWood Themes攝
示意圖。財政部賦稅署10日明定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圖/取自Unsplash,NordWood Themes攝

財政部賦稅署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定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若符合境內網紅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等4類要件之一,未來均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即日起開始輔導申報至明年6月30日,繳稅期限為明年7月15日以前。

財政部賦稅署10日舉行例行記者會,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說明,財政部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對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以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提供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表示,「網紅」是指經常性於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而「境內網紅」則可透過多項標準認定,例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住所或居所、使用境內裝置或手機門號(886)、或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 位址、SIM 卡等資訊可判斷為我國境內自然人。

陳慧綺表示,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台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輔導期自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申報繳納為同年7月15日以前;在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台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於網紅是否涉及所得稅課徵,財政部表示將另行發布作業規範。

另外,該作業規範明定「境內網紅」的定義,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的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使用的行動裝置連結的手機號碼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或可依帳單地址、銀行帳戶資訊、IP位址、SIM卡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的自然人,都屬於新制規定範疇。

財政部表示,該作業規範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的4種要件,包括境內網紅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意即現行銷售貨物為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均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官員說明,該作業規範也規定了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的課徵原則。由於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或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因此,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補充,由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這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網紅與平台判斷外,也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判斷,因此,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也屬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若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授權境外平台YouTube播放其表演勞務並獲得65元分潤,其中80%(52元)來自境內觀眾收看,20%(13元)來自境外觀眾。則境內部分應依稅率5%繳納營業稅(查定計算者依1%計徵);境外部分因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財政部強調,本規範屬新興交易課稅制度,將由各地區國稅局積極宣導與輔導。為減少新制上路初期的不熟悉情況,已訂定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至同年7月15日前)為輔導期。在輔導期間內,若網紅或平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將不予處罰。但財政部提醒,若因疏忽違反規定,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消息一出,《批踢踢實業坊》(PTT)論壇上的網友表示,「想錢想瘋了」、「館長稅」、「根本抓不到稅ㄚ 人家主力都不是網路流量 收瞌稅是正確ㄉ 但現實是他們太能逃稅名目多」、「政府缺錢了」、「以後都鎖區,然後接VPN業配嗎?」、「夜市路邊攤也要」、「逃稅手段那麼多」、「現在才要課稅? 以前那些人年賺數千萬」、「真不怕輿論攻擊啊!不過我支持課稅!」、「證明這個政府真的沒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