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上月(8月)審議後,駁回鞭刑公投與交通罰款專款專用公投,引發藍白立委強烈反彈,而中選會主委游盈隆今(7日)在記者會上說明,中選會審議過程完全光明磊落,能向國家、歷史與社會負責。
對此,白委洪毓祥向《梅花新聞網》表示,「公開」不等於「合法」,「透明」更不能取代「法律授權」,中選會應說明是憑哪一條法律,把「辦理權」變成了「否決權」。
中選會今日上午召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情形」記者會。面對外界高度關注的公投駁回爭議,游盈隆指出,中選會審查立法院提送的公投案,法律依據極為明確,主要係恪遵《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與第6條,以及《公民投票法》第3條規範,整體運作完全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我們建立了不容易的憲政傳統」,游盈隆表示,這次審查採取了中選會史無前例的「徹底透明化」方式,中選會不僅將會議最終表決結果公諸於世,更完整公開贊成與反對各項決議的委員姓名,用最光明磊落的態度面對國人監督。
游盈隆強調,中選會每位委員所做的每一項決定,都必須向國家、社會、個人知識良心以及歷史高度負責,中選會絕對是以此心情恪守選務中立與依法行政原則。
對此,洪毓祥向《梅花新聞網》表示,中選會願意公開委員投票結果、讓每一位委員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他認為這是應該的,也值得肯定。但他要強調,「公開」不等於「合法」,「透明」更不能取代「法律授權」。
洪毓祥指出,現在最大的爭議,從來不是中選會有沒有公開誰贊成、誰反對,而是中選會究竟有沒有權力,實質否決一個經立法院院會通過、依法交付辦理的公投案。
洪毓祥續指,《公投法》第15條對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明文規定經院會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而且排除第9條至第13條的適用,其中就包括人民提案所適用的第10條審核程序。
洪毓祥表示,因此游盈隆現在引用《公投法》第15條、第2條及第1條,說明中選會如何判斷公投內容,仍然沒有完全回答最前端、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法律究竟哪一條明確授權中選會,可以對立法院已經通過的公投案進行「二次實質審查」,甚至直接否決。
「尤其交通罰鍰公投最後是4比3認定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洪毓祥說,這更凸顯問題,一項經過民意機關表決、準備交給全體人民決定的議題,最後竟然由少數幾位行政機關委員,以一票之差決定人民能不能投票。這到底是依法行政,還是行政機關在替人民決定什麼事情「有資格」公投。
洪毓祥表示,他也要提醒中選會,光明磊落不是自己宣布的,而是權力經得起法律檢驗,透明也不是把誰投贊成、誰投反對公布出來,就可以合理化一項原本存在重大法律爭議的權力。
洪毓祥最後說,中選會如果真的要「對歷史負責」,就應先回答最簡單的一句話,「《公投法》寫的是「交由主管機關辦理」,請中選會說明是憑哪一條法律,把「辦理權」變成了「否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