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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一新快評】從台糖免通報到20%門檻 賴政府食安到底有幾套標準?

夏一新/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副教授、精神科醫師

中聯油脂致癌油事件延燒一個多月,食藥署直到8月5日才公開7月4日專家會議紀錄;隔日,行政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說明又被立委提出,檢驗台糖是否負有通報義務。這起事件原本聚焦於苯駢芘如何流入市場,如今更該接受檢驗的,卻是政府整套食安治理機制。從台糖是否應通報、20%下架門檻如何形成,到行政院修法強化異常通報,每一份官方文件的公開,都揭開先前未被清楚交代的決策環節。

更值得警惕的是,政府對外說法一路變動。起初,20%門檻被包裝為「專家會議決定」;待會議紀錄公開後,外界才發現七位專家意見並不一致,中聯三名代表甚至全程列席,最後則由食藥署長姜至剛作成裁示。因此,社會真正要追問的,已不只是20%是否合理,而是整個決策鏈如何形成,為何政府總要等到文件曝光,才被動補上一段新的說明。

台糖早知情 食安第一個破口

 中聯問題油案延燒,台糖被質疑早在5月即檢出粗油原料苯駢芘異常,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引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適用爭議。圖/中央社資料照

 中聯問題油案延燒,台糖被質疑早在5月即檢出粗油原料苯駢芘異常,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引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適用爭議。圖/中央社資料照

整起事件的第一個破口,並非20%門檻,也不是7月4日專家會議,而是最早掌握異常資訊的國營事業台糖。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內容,今年5月,台糖自主檢驗向中聯採購的粗油時,已發現苯駢芘約超過法定限量七倍,因此拒絕收貨並通知中聯。然而,台糖並未同步通報主管機關,使政府錯失第一時間掌握食安警訊的機會;其後,中聯也未即時通報,直到6月30日才正式通知食藥署,問題油品早已陸續流向下游食品業者。

若當時即完成通報,主管機關原本可以提早追查中聯其他批次油品及下游流向,甚至阻止更多問題油進入食品供應鏈。事件曝光後,衛福部與經濟部卻主張,台糖檢驗的是「粗油原料」,並非最終食用油,因此沒有法定通報義務。這樣的解釋,等於將責任焦點從最早掌握異常的台糖,轉移到後端業者,難以回應社會對預防性治理的期待。

這項說法很快受到挑戰。行政院7月底送交立法院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在第7條修法說明中明載:「第五項所定產品係涵括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為臻明確,參照第二項文字修正之。」換言之,依行政院自己的修法說明,現行法條中的「產品」本就包括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此次修法只是使文字更為明確。衛福部「原料不是產品,因此台糖免通報」的說法,與行政院修法理由之間,顯然存在難以忽視的落差。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右)接受中廣新聞網《千秋萬事》代班主持人葉元之(左)專訪。圖/翻攝自中廣新聞網千秋萬事 YT頻道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右)接受中廣新聞網《千秋萬事》代班主持人葉元之(左)專訪。圖/翻攝自中廣新聞網千秋萬事 YT頻道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也指出,食藥署在2024年蘇丹紅事件期間,曾公開提醒食品業者,若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並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如今面對台糖卻改稱原料不用通報,前後立場若不能提出更具說服力的法律與行政理由,勢必加深外界對雙重標準的質疑。

台糖是否負有通報義務,並非單純政治攻防,而是關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何解釋與適用。台大公共衛生學院教授詹長權指出,衛福部將第7條所稱「產品」限縮於最終成品,並非唯一可能的法律解釋;若依整部法律的規範體系與預防食安風險的立法目的,原材料與半成品也應被納入通報範圍。

詹長權進一步指出,台糖退貨,只是完成企業自身的風險切割;真正能啟動整條供應鏈風險管理的,則是主管機關及早取得異常資訊並立即介入。因此,本案關鍵不在於台糖最後是否買下這批粗油,而在於企業最早掌握重大食安警訊時,主管機關是否應同步知情,以避免更多下游業者與消費者承受風險。

 曾任時代力量黨主席、不分區立委及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副教授的陳椒華,對台糖未通報也提出質疑。圖/翻攝陳椒華臉書

曾任時代力量黨主席、不分區立委及嘉南藥理大學食品科技系副教授的陳椒華,對台糖未通報也提出質疑。圖/翻攝陳椒華臉書

南僑被罰300萬元 《食安法》有兩套標準?

南僑案更凸顯標準不一的問題。南僑是在事件爆發後,自主檢驗「大豆油(原料油)」發現苯駢芘異常,雖已通知上游供應商,卻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因此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裁罰300萬元。

問題在於,南僑是在台糖之後才發現異常。台糖5月即掌握第一個食安警訊卻未通報;若主管機關當時即介入追查,中聯其他批次油品及下游流向原本可能提早曝光,南僑等後續業者也未必需要在數週後各自承擔發現與通報問題的壓力。

這正是外界最大的疑問:最早掌握異常的國營企業,被認定沒有通報義務;後續自主檢驗發現異常的下游業者,卻因延遲通報遭裁罰300萬元。同樣都是發現原料油異常,政府究竟依據哪一套法律標準作出不同判斷,主管機關不能只以片段說明帶過,而必須向社會提出完整交代。

20%不是單純專家共識

7月4日專家會議原本被外界理解為「專家決定20%門檻」。然而,直到8月5日食藥署公開完整會議紀錄,社會才看見,當天討論遠比政府先前說明複雜。七位專家對20%門檻並非一致共識,中聯總經理余凌冲、煉油廠廠長陳明榮及品研課長陳建龍三名業者代表,也全程列席會議。

更重要的是,會議紀錄顯示,20%並非單純由科學數據推導而來的行政標準,而是在不同專家意見、行政考量與實務執行之間折衝後形成的政策選擇。

會議紀錄中的「C專家」、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講座教授陳炳輝,在會議紀錄公開後具名還原當天討論。他表示,自己認同以中聯問題油苯駢芘8.1 ppb進行數學推估,若最終產品僅使用20%問題油,理論上苯駢芘濃度確實可能低於法定限量2.0 ppb;但他在會議中就提醒,20%可以作為科學推估,卻未必適合作為行政管理標準。

陳炳輝指出,真正的問題不在公式,而在執行。若政府要求下游產品依「含有20%問題油」作為下架標準,就必須先知道每一項食品究竟使用多少問題油。然而,台灣大量餐廳、夜市及中小型食品業者並無標準化配方,許多料理仰賴師傅經驗調整,每日用油量都可能不同,業者難以拿出精確比例,地方衛生單位也難以逐一查核。

他因此直言,「訂出20%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製造問題。」與其要求下游業者自行證明產品是否超過20%,不如回到供應鏈管理,由掌握出貨紀錄的經銷商追查特定批次並協助回收,才能真正阻斷風險。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講座教授陳炳輝在會議紀錄公開後具名說明,20%可以作為科學推估,但不宜直接作為行政下架門檻。圖/取自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網站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講座教授陳炳輝在會議紀錄公開後具名說明,20%可以作為科學推估,但不宜直接作為行政下架門檻。圖/取自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網站

然而,官方最初卻將20%門檻概括為「專家會議決定」。直到會議紀錄公開後,食藥署長姜至剛才表示,20%門檻是在綜合專家意見後,由他作成結論與裁示。換言之,20%並非七位專家共同決議,而是行政機關在不同意見之間所作出的政策判斷。既然如此,政府就更應承擔說明責任,而不能以「專家」二字模糊行政裁量。

另一個引發爭議的是,中聯三名代表全程列席會議。雖然行政院食安辦主任許輔表示,後段討論時業者沒有發言,但利害關係人自始至終都在會場內,仍難免引發程序公正性的質疑。衛福部長石崇良事後也承認,若從避免爭議的角度來看,要求業者離席才是更妥當的安排。

從通報到下架 食安決策全面失靈

2024年蘇丹紅事件期間,蔡英文政府由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主持跨部會食安會議,要求全面清查問題原料及直接使用違規原料的下游產品,並限期下架,由中央與地方統一處理。當時的政策邏輯十分清楚:先阻斷風險,再釐清責任;即使牽連更多下游產品,也不能讓有疑慮的食品繼續留在市場上。

相較之下,中聯毒油事件的治理破口,並不只在於20%門檻,而是台糖早在5月驗出中聯粗油異常卻未通報,導致主管機關錯失及早追查供應鏈的時機。其後,政府又以「原料免通報」為台糖辯護,並訂出下游業者難以計算、地方政府也難以執行的20%門檻。直到會議紀錄公開,外界才一步步看見真正的決策過程。

台中市長盧秀燕批評,從國營事業到主管部會,整套食安治理已經「整組壞光光」。這句話之所以引發共鳴,不只是因為政治攻防,而是點出這場食安風暴的核心:問題不僅在於黑心油商,更在於食安通報、行政決策與政治究責同時失靈。

人民需要的不是署長、部長輪流補充說明,而是一套前後一致、依法行政,並經得起科學檢驗的食安標準。就風險管理、資訊透明、標準一致與政治究責而言,賴清德政府在這場食安危機中的表現,確實難以超越蔡英文政府處理蘇丹紅事件時所展現的明確性與決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