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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撞死人就是唯一死刑 大陸最高法院首次做出判例

女子陳嘉瑩毒駕拒檢,衝撞、拖行派出所長劉宗鑫致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11日判處陳女死刑。聽判後,劉宗鑫父親(前左2)、母親(前右2)一同受訪,數度對著鏡頭鞠躬致意,感謝全國國民持續關注此案。圖/中央社
女子陳嘉瑩毒駕拒檢,衝撞、拖行派出所長劉宗鑫致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11日判處陳女死刑。聽判後,劉宗鑫父親(前左2)、母親(前右2)一同受訪,數度對著鏡頭鞠躬致意,感謝全國國民持續關注此案。圖/中央社

新北地院日前才判毒駕撞死警察的女子死刑,大陸最高法院今(13)日公布「指導性案例」(判例),核准毒駕者嚴X聰死刑;最高院指出,嚴某撞死4人,直至車輛受損無法行駛才停止犯罪,當天3次吸毒,罪行極其嚴重。這是大陸最高法首次發佈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

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48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將嚴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五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68-272號),作為第48批指導性案例發佈,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2021821日晚,被告人嚴某從他人處購買毒品,並於221時許、4時許、7時許分三次吸食。229時許,嚴某駕駛汽車行駛至廣東省茂名市S280線某路段時,撞擊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致楊某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

為逃避法律追究,嚴某駕車加速逃離,在距上述現場約950米處,又連續衝撞駕駛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吳某、梁某和駕駛汽車的馮某,速度高達99公里/小時,致楊某顱腦損傷死亡、吳某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頸脊髓離斷死亡,並致多車毀損,其中馮某所駕汽車損失價值人民幣180570元。嚴某被公安當場抓獲。經檢測,嚴某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

另外,2021823日,嚴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嚴某供述其有吸毒史,案發當日1時至7時許其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後都會迷迷糊糊,產生怕死以及被人追殺、家人跳樓的幻覺,吸毒後駕車想聽大聲音樂,想開快車逃跑。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法院於2022728日作出(2021)粵09刑初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嚴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嚴某以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等為由,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法院於20231031日作出(2022)粵刑終103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於202512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嚴某死刑。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嚴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否對嚴某聰適用死刑。

大陸法院判決嚴某死刑的理由:
一、被告人嚴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大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吸食、注射毒品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且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過失心態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後會產生幻覺、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駕車上路會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後駕車高速行駛,連續衝撞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則表明其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嚴某有吸毒史,在駕車肇事前短時間內吸毒3次,自供每次吸毒後都會迷迷糊糊,產生嚴重幻覺;其明知吸毒後不良反應嚴重,會影響安全駕駛,卻仍然駕車上路,在意識到撞到一位騎摩托車的人後,因害怕吸毒被抓,加速駕車逃離現場,其後又連續衝撞多車。綜合上述事實,應當依法認定嚴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告人嚴某聰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適用死刑

大陸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二十九條規定:「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吸食、注射毒品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一般對危害公共安全持間接故意,對其判處死刑應當慎重。同時也要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是違法、自陷行為,不能成為從寬處罰的事由。在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此類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結果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正確裁量刑罰,既嚴格控制死刑適用,也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判處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嚴某明知自己吸毒後已產生嚴重幻覺,仍漠視公共安全,於交通高峰時段在車流量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駛,特別是在第一次撞擊造成事故後未停車搶救傷者,反而繼續駕車超速逃跑,不到一公里又連續衝撞多車,進一步擴大危害結果,直至所駕車輛受損無法行駛才停止犯罪,共造成4名無辜群眾死亡、多車毀損,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對嚴某從嚴懲處,依法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