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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警察執勤車禍應適用國家賠償

    【愛傳媒葉毓蘭專欄】女警執勤發生車禍事件應適用國家賠償程序,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保護公務員執勤時侵害人民權利的情形。不要讓辛苦執勤的同仁獨自面對與承受龐大的賠償責任。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所屬鄂姓女警,於5月11日執勤途中,駕駛警車撞上路邊NISSAN Juke、賓士GLA45、特斯拉Model3等3輛汽車,為處理後續賠償事宜,女警與車輛遭毀損的車主於6月6日進行第一次調解會,雖然過程達成共識,女警願出價購回2輛事故車,但因為金額談不攏,6月10日二度於林口區公所進行調解。
    我覺得有疑問的是,站在國家保護執勤公務員的立場,今天鄂姓女警是因為執行公務,過程中不慎造成民人權利受損,不是應該先進行國家賠償程序嗎?
    公務員執行職務,相當於國家手足的延伸,公務員因為執行職務出了問題,國家都應該當作是自己的責任,優先站出來承擔,這也是「國家賠償法」當初設置的目的,讓公務員可以安心、放心在工作岡位上,只要公務員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都會由國家來承擔賠償責任,公務員可以繼續專注在為國家、社會、人民的服務上。
    然而,怎麼會讓鄂姓女警自己出錢去購回受損的人民車輛?怎麼會讓女警自己去面對賠償責任?
    按照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由此可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人民不得依民法向該公務員求償,而是應該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因此,即便人民是向鄂姓女警求償,但依照相關規定,應該是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所以人民的求償,應該直接視為「提出國家賠償的請求」,而進入國家賠償的協議程序,協議不成立,再進行國家賠償訴訟。
    鄂姓女警是因為執行警察勤務,而不慎造成本次事件,國家有義務、有責任站在她的前面,為她承擔本來就屬於國家的賠償責任,不要讓辛苦執行公務的員警,事後還要獨自去面對與承受龐大的賠償責任,這不是國家照顧所屬公務員的心態與方式啊!否則,真的只會令基層員警感到心寒無比!
    請警政署通盤檢討類似案件應優先進行國家賠償程序而非叫員警自行面對。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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