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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毒癮者恐怕有繼續吸毒的動機?!

    「吸毒有罪,殺人有罪;但吸毒到無辨識能力,殺人就可以無罪。」這樣的邏輯,任誰也無法接受!《刑法》第19條的減輕或免責條款,也有但書「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對許多國人而言,酒與毒都是自行招致,如果酒駕肇事要罰,致人死傷還是重罪,那,對於毒癮者怎可如此縱容,連弒母砍頭這種天地難容的孽子都可以無罪脫身?
    而做出驚世判決的法官們基本上是就法條直接解釋,偏離社會的角度來解釋,然後把危險的承擔,轉嫁給社會的大眾,這是極其不義、可恨的行為,也難怪恐龍法官的汙名是許多法官揮之不去的夢魘。
    今年8月,警政署在各縣市投入581個專任警力,執行防制少年毒品工作,但是不管警察再怎麼努力,有用嗎?在高院無罪判決後,毒癮者恐怕更有繼續吸毒的動機了!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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