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25日)將提案修訂《菸害防制法》,將「持有」電子煙納入禁止範圍;不過與此同時,卻有菸商稱電子煙、尼古丁袋等新興尼古丁產品「非燃燒」、「可減害」等,民間團體痛批這是誤導觀念,呼籲政府堅守《菸害防制法》立場,嚴防新興尼古丁產品擴張市場。
行政院會今天將提案修訂《菸害防制法》,將「持有」電子煙納入禁止範圍,並將製造、輸入、供應及販賣電子煙的行為提升至刑事責任,同時加重網路平台違規廣告的處罰。台灣拒菸聯盟對此修法表達支持。
不過拒菸聯盟指出,正當家長與全民同仇敵愾支持政府防制新興菸品與杜絕新興毒品之際,有部分人士積極傳播菸草業「非燃燒」、「減害」等概念誤導民眾,並要求電子煙、尼古丁袋等新興尼古丁產品合法化,還主張鬆綁新興菸品,將《菸害防制法》更名為《煙害防治法》。
台灣拒菸聯盟痛批,此類論述一方面批評《菸害防制法》相關禁止的規定,無法防制喪屍菸彈等新興毒品;另一方面主張應開放號稱「較低風險代用選項」,替毒品問題解套;同時還假借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名義,包裝菸商長期推動的「減害」行銷論述,與FCTC COP11(第11次締約方會議)最新討論方向明顯背道而馳。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秘書長郭斐然醫師指出,COP11第4.5議程明確聚焦於防止與減少菸草消費、尼古丁成癮及二手菸暴露,並強調必須防範菸草產業以「減害」論述包裝其商業利益。多數締約方均指出,菸草業透過鎖定年輕人的行銷策略,以及產業資助研究所推動的誤導性減害論述,正削弱各國菸害防制政策,並促使青少年接觸新興尼古丁產品。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表示,部分人士引用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ENDS)及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系統(ENNDS)分類,主張應採取風險分級管理。然而,ENDS與ENNDS僅是產品分類方式,WHO FCTC從未要求各國依此危害分級,更未建議開放電子煙。COP11報告反而記載,部分國家已全面禁止新興尼古丁產品之製造、進口與銷售,另有國家採取與傳統菸品同等甚至更嚴格管理措施。
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指出,近期危害校園與社會安全的喪屍菸彈,多透過電子煙裝置流通,部分甚至不含尼古丁,屬於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系統範疇。這顯示產品是否燃燒、是否含尼古丁,並不能做為危害高低的保證。以「非燃燒」或「較低風險」誤導並做為開放管理依據,只會讓青少年增加新型態成癮及健康風險。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陶蓮生強調,COP11第5號決議再次重申,締約方可依本國法律與公共衛生需求,採取超越公約最低要求的更嚴格菸害防制措施。對於衛福部研議擴大禁止持有電子煙、提高罰鍰、增訂製造輸入販售刑責,以及強化網路平台管理等措施,均符合FCTC精神與國際趨勢。
面對電子煙、加熱菸、尼古丁袋及其他新興菸草與尼古丁產品,台灣拒菸聯盟共同呼籲,政府不應被菸草業的「非燃燒」、「減害」或「科學管理」等話術混淆。真正符合WHO FCTC精神的政策,是保護青少年遠離成癮產品、防止菸商擴張市場、維護公共衛生決策獨立性,並嚴格防範菸草產業以「減害」之名干預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