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go

搜尋標籤婦聯會

已找到 7 則相關結果

婦聯會勝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內政部

【特約記者林可妮報導】對於內政部要求婦聯會「不轉型成政黨就解散」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內政部的抗告,亦即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婦聯會不用被廢止及清算。 內政部4月27日廢止171個政黨及42個政治團體立案並命清算財產,被認為嚴重影響人民受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結社權、生存權、及財產權。 婦聯會感謝最高行政法院衡量內政部原處分的執行,將對婦聯會立即發生不可逆、且無法以金錢補償的的法律效果及相關損害,並肯認婦聯會基於結社自由以政治團體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等事務功能的法益後,維持北高行停止執行的裁定。 法界人士分析,行政法院對清算處分判定「暫停執行」的案例極為稀少,婦聯會半年來的積極抗爭,確實達到效果。 婦聯會主委雷倩表示,最高行今日的裁定,不但維護了民主制度中核心的結社自由,更鞏固了法治國的重要基礎,充分發揮司法護憲的功能。婦聯會將珍惜機會,繼續在此基礎上,求生存、求發展、爭名譽,繼續服務國家社會!

婦聯會:大法官若不能捍衛憲法權利,台灣走向新威權

【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大法官會議30日針對黨產條例釋憲案開言詞辯論庭,婦聯會雖為該法律解釋的實質關係人,卻無法獲大法官同意完全參與!僅能由一名律師代表。婦聯總會雖不滿,仍以臨淵履薄的心情參加,希圖能在台灣民主法治的進程中,留下清楚記錄。 婦聯會在會前對這次言詞辯論程序上的安排以及迴避問題,都努力爭取卻未獲允准,極感遺憾,因為沒有程序公平即無實質正義可期。 婦聯會指出,無論如何粉飾太平,黨產條例作為政治鬥爭、報復性立法的真面貌,在負責執行該條例的黨產會代表赤裸裸的發言中,實已一覽無遺。最初陳述的孫斌委員,以輕巧的一句「黨產條例適用對象『「沒有可保護的信賴』」,說明立法者給行政機關「超乎法治的公權力」來完成「轉型正義」正當性。最後總結的林峰正主委,以台灣人民的代表自居,接近泣訴的描繪在國民黨威權體制下受到的集體壓迫,不但把黨產條例定位為轉型正義的序曲,更將今天在場的組織團體爭取憲法權利,抹黑為過去勢力的「極力掙扎、全面反撲」。 民進黨曾以反威權、爭自由作為主要訴求獲取權力,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且引用1960年雷震「我們迫切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反對黨」事例,說明當年威權體制下的艱困。正說明了人民向政府爭權利,不但不是掙扎、反撲,反而是台灣民主法治的進程。 婦聯會感嘆號稱民主進步的政黨,以黨產條例清算人民財產,以促轉條例鬥爭政治對手,更以政黨法解散政黨與政治團體。大法官若不能捍衛憲法對人民表達自由、結社權、生存權、財產權的基本保障,台灣豈非將走向一條新威權統治的不歸路?

婦聯會正式聲請許宗力等三位大法官迴避

【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婦聯總會上周三遞狀建請三位大法官自行迴避,遭司法院「超高效率」2小時內駁回。今天婦聯總會正式聲請許宗力、蔡宗珍及黃瑞明三位大法官,不得參與審理及決定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釋憲案。 婦聯總會指出,迴避是大法官維護司法公正性以及人民信賴的重要制度設計。依已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9、10、11條條文,迴避可分:當然迴避、被聲請迴避、自行迴避。其中自行迴避是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謙抑的作法。 婦聯總會在端午節前夕提出的「釋憲陳報狀」,原本是期待這幾位被提醒的大法官,能依憲法訴訟法第11條的精神自行迴避,不料他們完全忽視瓜田李下之嫌,更無視對司法公信力之貽害。 婦聯總會於29日提呈「聲請迴避狀」,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準用行政訴訟法其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規定,希望司法院能尊重程序正義,以「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標準,使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不參與此次釋憲案,以維護司法院公正的形象,成為法治國之優良憲政慣例。 對於上周的陳報狀遭司法院以「婦聯總會並非釋憲案當事人」為由而程序駁回,律師團表示「陳報狀」係建請司法院促使三位大法官自行迴避,既非聲請、何來准駁?且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釋憲案雖是由法院提出,但依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及依法參加訴訟之人。 婦聯總會曾提出對黨產條例的釋憲案,本次既經司法院准予參與,且釋憲結果會對該會產生法律上利害關係,當然是依法參加的實質當事人,聲請迴避是合法權力且責無旁貸。

婦聯會點名三位大法官迴避

【特約記者吳思賢報導】下星期二(6月30日)憲法法庭將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婦聯會今天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呈陳報狀,建請司法院秉持嚴格審查大法官中立性之慣例,敦促許宗力、蔡宗珍及黃瑞明三位大法官自請迴避。 婦聯會律師團在研究過程中發現,許宗力與蔡宗珍兩位大法官,在90到91年間,多次參與法務部就「制訂特別法清查及處理政黨財產相關事宜」召開之會議,且多次公開以論文、訪問方式捍衛黨產條例,顯有既定立場,不利於聲請人之,這與其中立執行職務有衝突,建請他們兩位應自行迴避。 另黃瑞明大法官為黨產條例提案人尤美女委員之配偶,尤委員在立法過程中支持黨產條例的發言及投票紀錄均載明於立法院公報。依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者,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黃瑞明大法官也不應參與本件釋憲案。 婦聯會強調,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最上位機關,作出的每個判斷皆會影響全體國民及國家未來之發展。故違憲審查機關及審理過程必須有無可指摘之超然性及公平性,才能確保我國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此一「外觀公正性」之精神明訂在已完成立法的職婦聯會這項申請主要根據《憲法訴訟法》第9、10兩條文。《憲法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迴避條文中,該法雖尚未完全施行,但司法院過去審理釋憲聲請案時,都會嚴格檢視參與之大法官是否有須迴避情形。對於本件由北高行法官提起的釋憲案,許宗力、蔡宗珍與黃瑞明三位大法官或已有既定立場,或已因身份關係接觸案件,致令社會大眾產生偏頗之疑慮,故婦聯會具狀建請司法院遵循慣例,以最高標準敦促許宗力、蔡宗珍與黃瑞明三名大法官自請迴避。 《憲法訴訟法》第9條規定:「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憲法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

台灣防災士不足九成!婦聯會投入十億元推廣

【特約記者林可妮報導】婦聯總會十八日早上與台灣防災教育訓練學會,共同簽署「防災士培訓合作協議書」,未來將以十億元為一階段,逐年推廣全民防災士運動,為強化全台災防系統韌性共盡心力。 台灣防災教育訓練學會李鴻源理事長表示,台灣常遇天災侵襲,培訓「防災士」是高風險國家應有的準備。以日本為例,日本約有19.6萬人具防災士資格,如以人口比例換算,台灣至少應有4.5萬名防災士,但目前我國僅約4千名。 婦聯會主任委員雷倩指出,台灣天災頻仍,需有高度防災準備,這次新冠肺炎的成功防疫,讓全民有了「防災超前部署」的共識。透過前內政部長李鴻源的防災士計畫,和防災學會共同推動新的「全民防災士」運動,以公私協力的精神,配合「防災國家隊」打造台灣360度全方位的安全網。 這個防災平台預計在兩個月內培訓第一批的種子教官,未來將以10億元為一階段,分批逐年推廣,朝向「全民防災士」邁進。雷倩主委表示,婦聯會的財產一旦能夠自由使用,這個計畫便可以更大的力度與速度推進,及早建構完成全面全民防災網。 雷倩主委表示,台灣最早培訓災難救護人員的單位,就是婦聯總會,民國47年八二三炮戰期間,曾舉辦三梯次「戰時婦女救護工作研習班」救援前線軍人;52年正式開辦「救護幹部訓練班」,平時改善家庭與環境衛生,戰時擔任救護傷者的工作,前後培訓數萬人,成為推動全台灣急難救助的重要骨幹。 雷倩說,30日大法官就會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婦聯會財產一旦能自由使用,這個計畫便可以更大力度與速度推進,及早建構完成全面全民防災網。

葉毓蘭/婦聯會是最公益無私的母親!

10月16日下午,在百忙中(不誇張),我去參加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的會員大會,以委員身分參加。這個地點,我過去兩年常常來,有時來參加愛國活動,例如:國慶音樂會,有時來參加一些討論,幫助婦聯會進行關懷慈惠的工作,例如:對殉職警消的慰問、慰安婦議題、震災大車禍救助、婦幼安全等。    在我所有的兼職中,這是個100%全奉獻的工作,沒有出席費、沒有車馬費,但是我甘之如飴。今年婦聯會在黨產會鴨霸沒收財產後,仍然支持警消關懷,除了撥了200萬給中華民國退休警察總會做退警、警眷的急難救助外,幾位殉職的警消,也都給予每人10萬元的慰問;去年初我們分徑合擊都去花蓮賑災,年中,婦聯會的同仁還扛了一個大西瓜來給我,分享花蓮人對婦聯會由衷的感謝。    會員大會中,的確出現少數幾位委員一心想要推動婦聯會轉型為政黨,但是,我深知台灣不缺婦聯成為政黨,但是缺乏一個站在制高點,一直關心這塊土地,這裡的人民,與這個國家永續發展的母親。    寧死不屈,與其委曲求全,不如認清,時時可死,但仍步步求生。16日我也搭乘所謂的被封鎖的電梯自由進出兩次婦聯會,趕回我的辦公室寫稿交稿,但也再趕回婦聯會,為我最支持的提案投票。一、將本會遭黨產會凍結之全部資產,附條件捐贈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新世紀基金會及(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並指定該兩基金會將其中200億元作為指定用途,分配予相關公益團體供作軍警消榮眷之福利、社會福利及公益慈善事業、長照服務及婦幼、青年發展與福利事項之用。二、本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即公諸社會;歡迎社福團體擬具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合於資格者將簽訂附條件之贈與契約,於本會司法訴訟勝訴後依約履行。    雖然這個提案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首先要能把被黨產會沒收的財產拿回來,但是我很高興這個提案能夠獲得壓倒性的票數通過。    婦聯會不但要做母親,而且還要是個公益無私的母親。婦聯會加油!  作者為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前警大教授●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葉毓蘭/協助解決生計問題,何不當之有?

蔣夫人在美終老時,適逢國家財政困難,駐美國安特勤及醫護人員每人每月僅支給生活費450美元,後雖調至650美元仍不敷基本生活所需,遂協調由婦聯會提供每人每月350美元之生活補貼。    這些照顧蔣夫人的駐外人員的本薪留在台灣養家,在紐約只有生活費,沒有薪水,所以非常辛苦,經過婦聯會補貼每人每月350美元後,才湊成每月擁有1千美元的生活費,這在紐約只是勉強能度日的金額。    婦聯會表示:該筆金額絕大多數用於我國駐外人員的生活補貼,其餘各項用度亦有記錄,黨產會知之甚明。蔣夫人一生為中華民國及婦聯會募款不計其數,涓滴歸公,交由委員會保管做公益使用。    況且生前一直擔任本會主委,處理各項會務。婦聯會在其人生最後數年協助國家駐外人員解決生計問題,何不當之有?  作者為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前警大教授●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