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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智彬確定不能參選北市議員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

新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右2)曾發起連署罷免市議員簡舒培,曾在活動中與警方發生爭執。圖/記者宋秉忠攝
新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右2)曾發起連署罷免市議員簡舒培,曾在活動中與警方發生爭執。圖/記者宋秉忠攝

新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因在台設籍未滿10年,遭中央選舉委員會認定不符候選人資格,撤銷參選登記。游智彬為保住參選權及候選人號次抽籤資格,先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停止執行,均遭駁回。他不服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6日)裁定駁回,且不得再抗告,確定無法參選本屆台北市議員選舉。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目的,是讓聲請人在本案判決確定前,透過法院裁定暫時實現相關權利,在一定範圍內達到與勝訴判決確定相同的效果。因此,聲請人必須先釋明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才能進一步認定有准許暫時處分的必要。

最高行認為,游智彬未能釋明本案勝訴可能性較高,若在其候選人資格尚未確定前,暫時准許登記參選,將可能對選舉結果、選務運作、選舉制度及選民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相關公益損害遠高於不准許假處分後,游日後若本案勝訴可能承受的個人參選權損失,因此難認有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設籍未滿10年 中選會認定不符候選人資格

本案起因於游智彬申請登記參選第115年直轄市議員選舉,登記為台北市第6選舉區候選人。不過,游因出生於中國大陸福建省漳浦縣,原屬大陸地區人民,直到民國114年4月16日才向行政機關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

中選會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相關函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認定在台設有戶籍滿10年的起算點,應自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由於游智彬繳附證明至本次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時,尚未滿10年,因此不符合候選人登記資格。

中選會於今年10月16日審定游不符參選資格,並由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轉知相關結果。游智彬不服,為保全候選人登記及參加號次抽籤的權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及停止執行,但遭法院駁回。

最高行:若事後敗訴當選 恐衍生選務爭議

游智彬後續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進一步指出,假設暫時准許游取得候選人資格並參與選舉,日後本案訴訟若敗訴確定,且游已經當選,將可能影響既有選舉結果,後續還可能衍生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撤銷候選人登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辦理補選,甚至依法不補選而造成議員缺額等問題。

即使游最終未能當選,最高行也認為,他參與選舉的事實仍可能對選舉區的選舉結果造成影響,必須一併納入公益衡量。

此外,最高行指出,游智彬此次訴訟權利保護的核心,在於請求中選會作成准許處分,確認其符合候選人資格,應循課予義務訴訟途徑尋求救濟;至於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則應透過假處分,而非以停止執行作為救濟方式。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游智彬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及停止執行聲請,並無違誤,因此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這也代表游智彬無法透過此次假處分取得暫時參選資格,確定無法參加本屆台北市議員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