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工智慧(AI)的發達,對於AI換臉擬聲、真假難辨如何規制,生成式AI自動生成內容侵權,服務提供者責任如何認定等,大陸最高人民法院8日推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以「堅持以人為本、支持創新發展、築牢安全底線」為三項基本原則,對於法治需求、相關糾紛依法審理指出方向。
據人民法院報,此依法規制利用AI的侵權行為。《意見》將「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明確依法妥善審理涉AI侵權案件,準確界定各方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讓技術進步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對於AI導致的侵害民事等法律責任,《意見》明確,利用AI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像是AI換臉擬聲、AI復活逝者等行為,《意見》對利用AI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聲音權益等行為的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規範:未經同意就利用AI處理民眾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識別該民眾的虛擬數位形象並使用,就是公然構成對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侵害。
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生成可識別的合成人聲的,構成對聲音權益的侵害;操控虛擬形象、合成聲音實施不當行為,或者發表不實言論、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依法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為確保個資不外洩,《意見》明確,為AI模型訓練,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且個人未明確拒絕的,一般不認定為侵權。但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至於有民眾利用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通知刪除規則」,也就是「避風港規則」。在《意見》中,這一規則同樣可以參照適用。生成式AI自動生成的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經權利人通知,生成式AI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有科技算法「看人下菜」,AI以假亂真,《意見》也指出,這些「大數據殺熟」、「仿冒名人帶貨」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利用AI實施「仿冒名人帶貨」且構成欺詐的,可予支持懲罰性賠償。
另外,《意見》對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AI產品責任,涉自動駕駛汽車和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同時,《意見》第三部分對涉AI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作出規定,涉及侵權責任認定、開源軟件相關方的法律責任、專利授權確權、技術合同履行,以及數據使用規範五個方面。
對於涉AI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意見》明確規定,AI生成內容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AI服務類型、行業特點、訓練數據來源、各方參與度、採取的必要措施以及獲利情況等因素,依法合理認定AI開發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責任。
利用AI實施侵權假冒、虛假宣傳、刷量刷單等行為,侵害他人權利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