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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大同華映案遭陸索賠131億元 陸委會:無台灣法院認可無法執行

大同公司與大陸華映科技的業績補償款訴訟,依大陸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大同與華映(百慕達)須連帶賠償人民幣30.29億元(約新台幣131億元);大同此前在記者會上反擊,「中國判決未經台灣法院認可,在台灣沒有執行力」,對此,陸委會今天(15日)指出,依照《兩岸條例》,大陸民事判決需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否則無法執行。

陸委會指出,依照兩岸條例第74條「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陸委會續指,對於大同公司所說「中國判決未經台灣法院認可,在台灣沒有執行力」是依照《兩岸條例》,大陸判決在台灣執行時的必要的程序喔,「沒有走過台灣法院認可的程序,自然無法執行」。

大同先前說明,該案源自2009年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的19項承諾,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證監會當時核准該收購案。

對於陸方判決,大同公司13日在記者會上指出,將繼續依循大陸司法救濟途徑,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再審,並根據台灣法令阻止其在台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