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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毓蘭》務必禮讓行人 落實人本交通!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不論轉彎或直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民眾可檢舉。
    最近很多民眾向我反應,發現有車輛轉彎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認為對行人安全威脅很大,特別採證向警察機關檢舉,但是警察機關都曲解法令回復,應以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處罰,而且民眾不能檢舉。
    我特別邀請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過充分討論,結論是不論轉彎或直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民眾可檢舉。警政署將函發各警察機關遵行。
    其實,我一直主張道路平權,更強調行人優先,要求交通部及內政部營建署,要普設實體人行道、拆除行人天橋或填平行人地下道,讓行人平面穿越道路、普設行人專用時相,以落實人本交通。
    另外,也要提醒所有駕駛人,當離開方向盤時就是行人,所以每一個人一定要有行人優先觀念,不管直行或轉彎,不論有無行人穿越道,都務必禮讓行人。
    謝謝警政署已經將正確的規定行文各警察機關。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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