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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修/顏色對才有資格支持人權?!

    請注意最後通過的行政院微調版,把「同性婚姻」改為「結婚登記」,這一方面玩文字遊戲蒙混過關討好同運團體,卻同時證明大法官釋憲結果其實不嚴格要求「同性婚姻」這四個字,而是在於實質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保障。

    如果你要宣稱賴士葆版和林岱樺版違憲,那麼現行的行政院微調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也違憲。因為「七四八婚姻」或「不是婚姻的同性婚姻」一定跟「民法婚姻」或「婚姻」或「真正的婚姻」保障的範圍有所不同。

    至於這些不同之處,是否影響實質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保障,不是你覺得不行就不行,除非你是獨裁者皇帝,那麼我們也不用談民主法治了。

    在法律文字上看來,行政院版、行政院微調版、賴士葆版和林岱樺版都合憲,但賴士葆版和林岱樺版更接近公投第12案的意旨。別忘記選舉公報刊登的理由書,也是經過中選會審核通過的正式公文書。

    公投第12案理由書寫得很清楚,它就是希望採「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婚姻」一詞是民法專有,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

    另立專法定義「同性婚姻」可否?合憲,行政院版專法即採「同性婚姻」,但不符公投第12案意旨,全民公投結果就是不希望你去動「婚姻」的定義。

    行政院微調版專法採「結婚登記」,是不是(如公投民意的)採「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這就有趣了。

    同運團體說,是,因為他們想打擦邊球,要到「婚姻」的名份。保守團體說,不是,因為這不符合公投第12案意旨,根本是在玩弄文字遊戲,只是為了蔡英文的黨內初選搞出來的惡意。

    原本的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想在專法定義「同性婚姻」,由於同樣用到「婚姻」這個字,又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同擴充(改變)民法「婚姻」定義。

    這就是保守團體不接受,公投結果也不接受的爭點。

    現行的行政院微調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改用「結婚登記」,到底是不是「婚姻」呢?是不是擴充民法「婚姻」呢?

    同運團體說,是婚姻,但不是擴充民法婚姻,所以符合公投結果,感謝小英總統大恩大德,投給國民黨的藍甲就滾回中國,顏色對了才有資格支持人權。

    我對同婚的看法很簡單,不要跟我說真愛和人權,古今中外的婚姻都不是真愛和人權的產物,而是民法的財產繼承權的問題。

 

 

作者為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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