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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同/光榮革命前的黑暗——英國內戰

和平的民主革命?在法國大革命的故事中,我們知道法國建立民主國家時,經歷了非常慘烈的犧牲,那麼,比法國還要早一百年,在西元1689年時,就成功讓國王讓出權力,成為國會(Parliament)領導的英國又是如何呢?有人說,英國的民主是沒有流血革命的民主,因為在1689年,英國的國會真的成功地在沒有流血衝突的情況下,迫使當時的國王詹姆士二世(James II)退位,並讓繼承的女王瑪麗(Mary)與國王威廉(William),簽署有名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從此保證英國國會才是國家的主要決定者,而非國王。這件事就被英國人自豪地稱為「光榮革命(Glourious Revolution)」不過,事情真的這麼簡單嗎?一百年後的法國人為了建立民主,有那麼多的衝突、爭執,英國人就比較高明,不需要 衝突流血就能達成?其實並不是如此的,其實就在英國的光榮革命之前,他們也才剛經歷過血腥的內戰,下面就讓我們來說這場內戰的故事。爭執不休的國王與國會話說,光榮革命發生六十年前,當時的英國國會不定期舉辦,對於國家的政策,大都只能給國王建議,而不能下決定。但國會有一個強大的傳統力量,就是限制國王收稅金的權力,這是過去幾百年來,國王與國會互相鬥爭與合作的結果:國王負責國家的運作,國會則守住人民的財產權(或者說那些擁有財產的地主、貴族這樣的人民)。因為這樣的歷史傳統,讓國王不會用政府的各種權力去侵害人民的財產。然而,剛剛繼任英國國王的查理一世(Charles I),卻破壞了這種國會與國王間的傳統。當時的查理一世為了參加歐洲大陸上的宗教戰爭,需要大量金錢,於是他忽視國會的警告,濫用國王的收稅權,甚至發動所謂的「強制借款」,向人民、各種機構(例如銀行、商行)徵收錢財供國王的軍隊使用,這讓國會議員們非常不滿;此外,查理一世娶了一位法國的天主教公主為皇后,這也讓國會的議員擔心國王可能會偏向天主教,並開始迫害英國本土的宗教改革派。於是,國會議員在1628年召開的國會中,向國王提出了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s),請求國王不能在國會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徵收錢財,也不能在沒有審判程序下隨意以軍隊限制、逮捕人民,查理為了獲得國會的協助,簽署了這份請願書,但他沒有好好地遵守請願書的內容,仍然在各地強徵貨物,甚至逮捕人民。雪上加霜的是,查理沒有識人之明,他最寵信的大臣的白金漢公爵喬治(George Villiers)沒有領導戰爭的能力,在對上法國與西班牙的戰爭中都吃了敗仗,英國的人民普遍感到不滿,當這位公爵最後在1628年底遭到刺殺時,全國除了國王以外都感到非常高興。公爵的死雖然讓國王放棄在歐洲戰爭建立功勳,但他並沒有放棄對人民加收稅金的想法,於是查理再一次於1629年召開國會,要求國會給自己合法徵收稅金的權力,想當然耳,國會不同意國王這樣的要求,並宣稱國王隨意徵收稅金的舉動,可說是「英格蘭的敵人」,這樣的發言激怒了國王,他下令解散國會,並且逮捕了部分的國會議員,從此開始長達11年沒有召開國會的統治時期。人財兩失的國王查理在1629年之後11年沒有國會的統治時期,被當時的人稱為暴政,因為他在兩件事情上,越來越專橫,首先,是徵稅問題。徵稅問題是查理解散國會的主要理由,解散國會後,他開始隨意徵收想要的稅金,除了前面提到的噸稅與磅稅外,還找出一些古老的制度來徵收金錢,其中最惡名昭彰的,就是所謂的船稅(Ship Money),這本來是英國古代為了防禦海上的敵人,讓國王在戰爭時對沿海城市徵收的特別經費,但查理卻把它解釋成國王隨時擁有的權力,而且適用全國城鎮。還有一些例子則十分可笑,如騎士法,這個法律規定年收入高於40英鎊的人,必須參加每年的加冕典禮成為王家騎士,查理依此跟人們收取罰金,理由是他們都沒有參加加冕典禮。除了稅金,國王還派人用「借錢」的名義沒收銀行、公司的財產,實際上是否會歸還,那就無人可以保證了。儘管實行這些權力,但奇妙的是,查理一世能夠支配的金錢並沒有真正提高多少,問題是這樣的:表面上國王有很多收錢名義,可是實際上,有錢的人並沒有增加,還是同樣那些貴族與資產家,這些人可不是吃素的,國會被國王解散不能抗議,那麼他們就用各自的方法來保護財產,無論是硬的武力抵抗國王,或是軟的假造資料、藏匿財產等手段拖延,都讓國王不得不花費更多的金錢來管理、控制,結果造成惡性循環,稅金徵收的方法越多,就得花越多的錢去徵收處理各地的問題,並且還會讓人們越來越不滿,國家實際上能運用的金錢也沒增加多少。君權神授?歐洲的宗教問題,從古代以來就很麻煩,簡單說,歐洲沒有統一的國家,卻有大部分歐洲人都共同分享的基督信仰;相較於此,國王的權力則是後來才上升,越來越能夠管到每一個人身上。隨著國王的權力越來越強大,在信仰與王權之間就越來越會衝突,因為,如何去信仰上帝有很多解釋,統治國家的國王卻只有一個。而查理一世這位國王,相信君權神授,國王是上帝指派的代理,人民如何信仰上帝,是國王說的算,所以解散國會之後,他要進一步地干涉人民的信仰。這就是英國內戰的第二個主要因素,也是內戰爆發的直接導火線,宗教問題。當時的基督信仰正在經歷「宗教改革運動」,許多人正重新開始思考如何信仰上帝才好,在這個運動下,發展出許多不同的派別,其中在英國,就有所謂英格蘭王國的清教徒改革運動,與蘇格蘭王國的長老教會運動兩個發展。但清教徒改革不合查理的意,查理喜歡的是傳統的羅馬天主教會裡,那些尊貴、華麗的儀式,因為這些儀式能夠彰顯出國王高高在上統治的地位,相對的,清教徒改革運動之所以稱為「清」,就是因為他們覺得傳統的天主教太浪費、太華麗,已經失去了信仰追求內心救贖的本質,因此要重新澄清(purify)基督的信仰。於是,查理在西元1633年任命與自己想法接近的威廉・勞德(William Laud)擔任英國教會最高的職位:坎特伯理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 ,在這位主教的指揮之下,他們開始迫害教會中與國王想法不合的改革者,這些人大都是清教徒,特別的是,由於這些清教徒主張宗教與生活要節儉,同時必須勤勉工作才是信仰的真諦,因此許多清教徒同時也都是企業家、有錢人,這樣一來,查理等於是與這些有錢人為敵,也難怪他的稅收與財政總是一塌胡塗。但無論如何,在那個時代,擁有審判與軍隊權力的還是國王,因此查理的統治並沒有受到直接的挑戰,許多被迫害的清教徒,要不然就是遠走他鄉,要不然就是低調行事,假意與國王的政策配合。不過,在蘇格蘭的長老教會運動就是另一回事了,查理的時代,蘇格蘭仍是一個獨立的王國(但以查理家族為王),也有自己獨立的教會系統,不受英格蘭管轄。霸道的查理無視傳統,強迫蘇格蘭必須跟英格蘭相同,造成蘇格蘭人反彈。由於蘇格蘭王國離查理所在的倫敦遙遠,讓這裡的長老教會運動有機會在暗地裡組織起來,於1639年成立一個同盟,對查理宣戰,這就是英國內戰最初的砲聲,也帶來了查理的末日。權利法案英國歷史上一般提到的權利法案,指的是1689年光榮革命的這一個法案,較完整的稱呼應該是「1689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這個法案主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各種權利,類似的法案,在其他國家也是有的,例如美國的憲法修正案,就被視為是美國的權利法案。大家要注意喔,這裡指的是「權利」而不是「權力」,權利是對我們自己擁有的事物的保障,「權力」則是一種控制別人的力量,兩者的英文就非常不同,權力與力量有關,所以用的是 Power 這個單字;權利則有正當的意義,用的是 Right 這個字喔!歐洲第一的美男子查理一世有一位大臣,名叫喬治・維利爾斯(George Villiers),從上一代國王詹姆士一世開始就很受到國王信任,讓他從一個普通的紳士一路晉升為白金漢公爵(Duke of Buckingham),不只如此,還讓他擔任國家重要的職務,如海軍與外交大臣等。為何這位喬治能夠受到如此重用呢?據說是因為他的外貌非常英俊,甚至連知名的小說家大仲馬,在他的名作《三劍客》之中都特地給這位白金漢公爵貼金,說他是「英法兩國中最英俊瀟灑、最有騎士風度的男人(...for the handsomest gentleman and the most elegant cavalier of France or England.)」由於當時沒有照片可供參考,大家就將就看看畫家繪製的肖像畫吧! 作者為清華大學榮譽教授●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